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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教育局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意见 首 页 教育动态 党务公开 网上办事 看教育 教育人事 招生考试 教学资源库 网络安全 下载中心 教育大观 娱乐天地 >" src="/Skin/gov/gov_arr.gif" align=absMiddle> 您现在的位置: 济宁教育网 >> 教育动态 >> 文件公告 >> 正文 济宁市教育局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意见 作者:济宁市教育局 文章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4 济教基字〔2006〕18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促进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现就结合我市实际,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落实县级政府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 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要牢固树立法制意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纠正各种违法的办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快速发展。 二、依法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严格规范公办学校收费行为 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政府举办义务教育的责任,确保上级财政下拨的教育经费专款专用,杜绝教育经费被挪用的行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把维持学校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不留缺口;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之后,公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资金是专项资金,保证专项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并从当年新增财力中安排。 县市区教育局要与物价部门全面清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坚决废止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的收费项目。 三、依法规范公办改制学校,切实维护公共教育资源 自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实施之日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变相改变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公办学校出售、转让。闲置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资产,由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处置,并全部用于公共教育事业,重点用于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严禁出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用房和教学设施。 县市区教育局要依法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改制的审批,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的前提下,广泛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提出解决现有改制学校问题的政策措施,并依法加以规范。已经改制的公办学校,必须与原公办学校脱钩,真正实行“五独立”。 四、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抓紧制订或完善本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要积极推动学区内各学校优秀课程、优秀教师、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并逐步控制班额。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的学生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五、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开全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特别要认真组织开设好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时间(包括自习)为:小学6小时,初中8小时,到校时间早晨不得早于7:30。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各县市区和学校必须在省教育厅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和教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各县市区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切实保障学区内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提前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推行中小学综合素质评定的实施,改革中考录取方法。 六、依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加强教师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倡导尊师重教,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努力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强化师德教育和考核,引导广大教师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积极推进教师聘任制,通过签约方式,明确教师责任、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教师本职工作、校外兼职等方面要提出明确的职业要求,加强教师工作考核,对严重违约者可予以解聘。坚决纠正一些教师把主要精力用于校外补课的错误做法。 广大教师要为人师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本职工作。要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不得驱赶和开除学生,特别是要主动关心帮助学习困难的学生,促进全体学生共同成长进步。 七、依法加强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的办学行为,同时,对依法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把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对学校的综合督导评估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办学,督导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督学责任区,发挥督学在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中的重要作用。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运用督导检查和通报机制,督促各地及时查处、纠正各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   济宁市教育局版权所有 网站保留所有权利,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 鲁ICP备13025000号济宁市教育局信息中心制作.通讯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1号2号办公楼 邮政编码:272000 联系电话: 市教育局办公室:0537-2314365  市电教馆:0537-2651659 mail: jnjyw@jnjyw.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