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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中小学招生编班和控辍工作的规定 用户: 密码: 您好,,登录成功! 管理信息 退出登录 办公室 人事股 督导室 教育股 政教股 电教馆 教研室 招生办 计财股 基建股 安全法制 职成教 监察室 师资股 后勤管理 网站首页 > 新闻信息 关于做好中小学招生编班和控辍工作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1-11-7 8:33:57 访问次数:937 保护视力色: 市教基字〔2010〕39号 各县(区、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开发区社管处: 为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规范中小学招生编班行为,有效控制学生流失,特做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六项规定 1.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晋中市加强普通中小学常规管理“五个规范”》,招生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小学“免试、就近、划片”,初中“免试、就近、划片、分配”的原则,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办学规模和划定学校招生区域范围,统一录取,统一发放《入学通知书》,依据《入学通知书》进行学籍备案。学校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学生录取花名和《入学通知书》接收学生。招生过程中,招生划片区域范围及示意图必须公示。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招生。 2.严格规范编班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编班必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电脑排位、均衡编班的办法,实行阳光编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力为学校配备足够的学科教师,学校要均衡配备教师,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均衡配备教师情况严格审核把关。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快慢班、特长班、实验班和教师子女班。要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控制在50人以内,初一年级不超过50人,初二、初三年级不超过56人。超班容量的学校,今年秋季开学,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家长、学生能够理解、接受的情况下,争取将班容量控制在小学50人、初中56人以下。由于控容增班,造成校舍、师资不足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确保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合理调整招生划片区域范围,适当核减相关学校当年小一、初一年级的招生规模轨制。 3.严格控制学生辍学。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学生转学,接收转学学生必须经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要采取得力措施,有效控制学生流失,小学阶段巩固率要达到100%,初中阶段巩固率要达到97.5%以上。 4.严格执行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政策,逐步提高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的比例。2011年、2012年到校指标为80%;2013年到校指标达到100%。 5.鼓励初中借读生返回原学校就读。2010年10月底以前回流的初二、初三学生可给予特殊照顾,享受到校指标。以后回流的学生不再享受此特殊政策。 6.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完全中学初中部的规模轨制,不得随意扩轨。完全中学初中部招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免试、划片、就近、分配”原则组织实施。若出现完全中学擅自扩大招生规模轨制,将核减该校次年高中招生计划。各县(区、市)要统筹考虑初中学校布局,制定完全中学初高中剥离规划,分步实现完全中学初高中剥离。 二、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为落实本规定,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从今年开始,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督导部门每学年要对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部门、学校和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1.对因学校布局不合理,教育资源短缺,造成学位不足,出现超轨制、超班容量的,对该县(区、市)政府当年落实教育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年该县(区、市)教育局发展性评价考核“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相关管理人员责任: (1)未公示招生划片区域范围及示意图的; (2)由于划片不合理,出现超班额现象的; (3)存在超班额现象未采取有效分流措施的; (4)义务教育阶段巩固率不达规定要求的; (5)在招生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6)因超规模、超班额,引发安全事故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免去校长职务;学校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已经评为省市级示范学校的,取消示范学校称号: (1)违反规定,擅自组织招生的; (2)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择校费、借读费或赞助费的; (3)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班容量过大问题的; (4)超规模、超班额现象出现反弹的; (5)因超规模、超班额,引发安全事故的。 4.义务教育阶段巩固率不达规定要求的,对有关责任人和学校给予严肃处理: (1)小学阶段巩固率不达98%或初一巩固率不达98%、初二巩固率不达96%、初三巩固率不达95%的,酌情给予校长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学校当年不得评为优秀。 (2)小学阶段巩固率不达95%或初一巩固率不达96%、初二巩固率不达92%、初三巩固率不达90%的,建议免去校长职务;学校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学校已经评为省市级示范学校的,取消示范学校称号。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晋中市教育局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中小学 招生 编班 控辍 规定 抄报: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办公厅,刘志宏常务副市长 共印50份 上一条:关于印发2010年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下一条:关于转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相关信息 无相关信息 相关评论: 没有相关评论! 发表评论: 用户: *匿名发出: 您要为您所发的言论的后果负责,故请各位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 * 榆社教育信息网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1 Yushe Jinzhong All Rights Reserved 晋ICP备13007926号 地址:山西省榆社县东大街5号 | 邮政编码:03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