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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 2011-02-18 11:15:10   第一条 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编班是指学校日常教学和班级行政管理的学生编班。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公办、民办普通学校学生编班适用本办法。  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体育、艺术类专业学校可以根据学生体育、艺术专长分班教学,但不得根据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能力分班。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奥林匹克学校的学生编班由学校自行规定。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学生(包括新生)实行常态编班。学校要严格按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额,按照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原则和随机原则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学校不得设重点班,不得擅自举办实验班,不得将推荐生单独编班,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  学校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在编班前如学校组织考试、测试,学生应当拒绝参加。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可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第四条 新生入学分班后,学校不得再重新编班。个别学生因学科能力以外的原因确需调班的,经学校教务处同意可以调班,但每班每学年调班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该班学生数的3%。  第五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为学生编班进行考试、测试的;     (二)设重点班或擅自举办实验班的;     (三)将推荐生单独编班的;     (四)学年调班人数超过比例的。  第六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第[1]页 关闭当前浏览窗口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