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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教育局 转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8-17 ———转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教基[2007]68号 转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 暂行办法》及《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07]66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基[2007]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各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员,负责本校学籍管理工作。 二、义务教育学校各年级实行常态编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学校校长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三、学校对本校学生统一编定学籍号,学籍号与学生公民身份证号相同,未办理公民身份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编定临时学籍号。 四、《新生名册》及《在校生变动名册》一式二份,于每年9月30日前报我局基础教育科,审核后退还一给学校保存;《义务教育毕(结、肄)业生名册》一式二份,于每年7月底前上交我局基础教育科,经审核盖章后返还学校一份。 五、《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编班管理暂行办法》已上传河源市教育局信息网http://www.hyedu.gov.cn/中的“基础教育”分页,请各义务教育学校浏览、下载。 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 相关下载 · 粤教基[2007]63号 · 粤教基[2007]66号 · 粤教基[2007]66号附件 联系地址:河源市新市区朝阳街1号 电话:0762-3386355(信访) 0762-3386208(办公) 0762-3386227(网站维护) 粤ICP备06058486号 &nbsp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或建立镜像,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