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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常态编班及分组学习准则总说明 moejsmpc Normal Administrator 2 0 2005-03-24T00:57:00Z 2005-07-26T08:33:00Z 2005-07-26T08:33:00Z 5 425 2423 moe 20 5 2843 9.3821 6 pt 0 2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常态编班及分组学习准则总说明 国民教育法第十二条於九十三年九月一日修正公布,依该条第二项规定:「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各年级应实施常态编班;为兼顾学生适性发展之需要,得实施分组学习;其编班及分组学习准则,由教育部定之。」爰订定「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常态编班及分组学习准则」(以下简称本准则),计十四条,其要点如次: 一、本准则之适用範围。(第二条) 二、本准则用词定义。(第三条) 三、各年级应实施常态编班。(第四条) 四、常态编班推动委员会之组成。(第五条) 五、常态编班之作法。(第六条) 六、常态编班相关资料之保存方式。(第七条) 七、分组学习之实施方式。(第八条) 八、国中小办理社团活动得不受本准则之限制,並得在国中三年级实施技艺教育。(第九条) 九、学校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加強与教师、家长及学生沟通。(第十条) 十、编班推动委员会办理常态编班实施情形评鑑。(第十一条) 十一、奖惩措施。(第十二条) 十二、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得另订定补充规定。(第十三条) 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常态编班及分组学习准则 条 文 说 明 第一条 本准则依国民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法源依据。 第二条 公私立国民小学及国民中学(以下简称国中小)之编班及分组学习,除特殊教育法、艺术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依本准则之规定。 本准则之适用範围。 第三条 本准则用词定义如下: 一、常态编班:指於同一年级内,以随机原则将学生安排於班级就读之编班方式。 二、分组学习:指依学生之学习成就、兴趣、性向、能力等特性差异,将特性相近之学生集合为一组,实施适性化或个別化之学习。 本准则用词定义。 第四条 国中小各年级应实施常态编班。 国中小各年级应维持原有编班。但国小三年级及五年级或另有增减班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为落实常态编班政策,爰於第一项规定各年级应实施常态编班。 二、为顾及编班实际情形,爰於第二项规定除国小三年级及五年级或另有增减班情形者外,各年级应维持原有编班。 第五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应成立国中小常态编班推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编班推动委员会),负责推动国中小之常态编班。 前项编班推动委员会置委员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教育局局长兼任;其餘委员由教育局人员、国中小校长、地方教师会代表、学生家长会代表及学者专家组成,其中地方教师会代表、学生家长会代表各不得少於委员总人数之三分之一。 第一项编班推动委员会置执行秘书一人,由主任委员指定教育局课(科)长或督学担任。 一、为利推动常态编班,爰於第一项规定由常态编班推动委员会,负责推动常态编班。 二、第二项规定常态编班推动委员会之组成。 三、第三项规定常态编班推动委员会置执行秘书。 第六条 国中小新生之编班,由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或由其指定学校或核定各校自行办理,其编班方式如下: 一、国中新生之编班得採测验再依成绩高低顺序以S型排列,或採公开抽籤方式,或採电脑乱数方式为依据,分配就读班级;编班後补报到之新生或转学生,由原办理单位採公开抽籤方式分配就读班级。 二、国小新生之编班得採公开抽籤方式,或採电脑乱数方式为依据,分配就读班级;编班後补报到之新生或转学生,由原办理单位採公开抽籤方式分配就读班级。 国中小新生之编班由各校自行办理者,各校应事先公告,並通知全体新生家长参观编班作业,直辖市、县(市)政府並应派员到校督导。 国中二年级或三年级因增减班需重新编班或国小二年级至六年级需重新编班者,仍应依第一项规定方式办理。 学校於各班学生编班作业完成後,应立即将学生编班名冊(含就读班级及姓名)於校内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内以公开抽籤方式编配导师(级任教师),抽籤时应邀请学校教师会代表(无教师会者,由年级教师代表)及学生家长会代表出席。 一、第一项规定常态编班之作法。 二、第二项规定各校自行办理编班者,学校及地方政府应办理之事项。 三、第三项规定重新编班之办理方式。 四、第四项规定学校於各班学生编班作业完成後,应办理之事项。 第七条 学校於导师编配完成後,应立即於校内公告至少十五日,学期内班级学生有异动者,亦应随时更新並於校内公告至少十五日。 国中小应将常态编班及导师编配过程之测验成绩、电脑乱数表、导师抽籤及编班结果等相关资料,妥为保存至少三年,以备查考。 一、 第一项规定学校於导师编配完成後及学期内学生有异动者,应於校内公告。 二、 第二项规定编班相关资料应予保存,以备查考。 第八条 国中小之分组学习,以班级内实施为原则。但国中二年级、三年级得就下列领域,以二班或三班为一组群,依学生学习特性,实施年级内之分组学习: 一、国中二年级得就英语、数学领域,分別实施分组学习。 二、国中三年级得就英语、数学、自然与生活科技领域,分別实施分组学习。其中数学及自然与生活科技领域得合併为同一组。 前项年级内分组学习之实施,应由学校邀请该校教师会代表(无教师会者,由各该年级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会代表及学校行政人员共同订定计画,报直辖市、县(市)政府备查。 一、第一项规定分组学习之实施方式。 二、第二项规定分组学习实施计画订定之程序。 第九条 国中小办理社团活动时,得不受本准则之限制,不同年级、班级之学生得自由参加,以发展多元能力,深化学习成果。 国中三年级得在学生自由参加选习之原则下,以跨班分组学习方式实施技艺教育。 一、第一项规定国中小办理社团活动,得不受本准则之限制。 二、第二项规定国中三年级得以跨班分组学习方式实施技艺教育。 第十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及学校,应採行具体措施加強与教师、家长、学生沟通,使其瞭解学校实施常态编班及分组学习之精神与措施,以确保学生均能获得良好之学习效果。 学校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加強与教师、家长、学生沟通。 第十一条 编班推动委员会应规划评鑑制度,评鑑各国中小常态编班执行成效,並於每学年度结束前提出报告。 编班推动委员会得依前项评鑑报告,针对各校之执行成效,建请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奖惩。 一、第一项规定编班推动委员会应规划办理常态编班实施情形评鑑。 二、第二项规定评鑑报告之使用。 第十二条 公立国中小实施常态编班及分组学习情形应列为校务评鑑、校长成绩考核及校长遴选之重要参据,学校违反本准则规定者,校长及学校相关人员应依法令规定议处。 私立国中小违反本准则规定者,直辖市、县(市)政府应立即依私立学校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一、第一项规定公立国中小实施常态编班及分组学习情形之惩处规定。 二、第二项规定私立国中小违反本准则之惩处规定。 第十三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为实施本准则规定事项,得另订定补充规定,並报教育部备查。 为因地制宜並顾及国中小编班之特殊情形,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得订定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 本准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准则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