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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法律快车法律法规 快车首页-法律咨询-法律知识-专业律师-律师在线-案件委托-律师事务所-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法规 提供27万多条法律法规搜索 [城市切换] 热门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郑州天津武汉杭州南京苏州沈阳成都济南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北京福州佛山青岛武汉无锡温州郑州中山珠海镇江重庆长沙长春成都常州广州贵阳昆明上海深圳沈阳苏州西安厦门东莞大连杭州合肥湖州南京南昌南宁宁波天津太原扬州烟台银川哈尔滨石家庄更多>> 知识 综合 咨询 知识 律师 法规 律所 案例 文集 更多法律频道 婚姻法 劳动法 合同法 房地产法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公司法 知识产权 损害赔偿 全部知识分类>> 法律法规 中央法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规章 港澳台法规 国际条约 法规释义 常用分类法规 中央颁布 地方颁布 立法草案 立法动态 分类法律法规:热门法规全文|婚姻继承|劳动工伤|合同债权|公司企业|知识产权|房地产|交通管理|卫生医药|社会保险|刑法|程序法 你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正文 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颁布单位】 教育部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06-08-24 【生效时间】 2006-08-24【时效性】   四、依法规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不得举办各种名目的重点学校、重点班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抓紧制订或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切实加大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能利用公共教育资源集中建设或支持少数窗口学校、示范学校。要积极推动学区内各学校优秀课程、优秀教师、实验设备、图书资料、体育场馆等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要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的学生以更多的关心和帮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费用。   五、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不得随意增加考试科目的课时,也不得随意减少非考试科目的教学时间。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关于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保证小学生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天,初中学生每学年不少于20天。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中小学学期、寒暑假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的指导意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不得要求和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学科辅导班和学科竞赛。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学生订购教辅材料。   各地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学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考试次数,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排名。   六、依法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切实加强教师管理 共3页 当前为第2页 上一页 1 23 下一页 在本页阅读全文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法律快车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关于印发尚春明同志在全国 [有效] 下一篇:关于制止无序开发进一 [有效]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尚春明同志在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学生月票卡发行办法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关于对全市氯酸钾生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通信行业专用定额发 上海市市容环境行业工会、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 相关案例: 姚X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人民A出版社诉北京B图书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 王X间谍、抢劫案 王X与郭X离婚一案 黄X与杨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返回顶部法规首页收藏本页打印投稿投诉建议 新法速递检索 标题: 单位: 结果排序: 按颁布时间 按法规层级 按阅读次数 请在上面输入您要查找的主题词,检索法规27万余件。 新法速递 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行业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辽宁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 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 访问情况排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97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看过此文章的用户还看过: 旅游行业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旅游行业 长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长春市火车站地区管理规定 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 无需注册 直接提问 标题: 内容: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任何法律问题,请点此 免费法律咨询,万名律师立刻为您提供在线及时权威的解答。 返回快车首页|关于我们|发展历程|律师加盟指南|市场合作|联系我们|网站地图|rss订阅|诚聘英才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粤ICP备10231287号-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 客服QQ:938046996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 流量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