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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注意力训练|学习能力|学习习惯|学习方法|想象力 收藏本站| 论坛交流 | 能力测评| 员工登陆 教育部十五规划重点课题科研成果    网站首页 关于东方司乐 课程介绍 课程介绍 课程特色 理论研究 训练目标 课题成果 课程视频 关于学习能力 上课视频 音乐试听 家长反馈 明星学员 授权合作 学习资料 注意力 记忆力 想象力 学习习惯 学习方法 语言表达 全国中心 分中心联系方式 合作加盟 授权合作 前台文员 讲师 音乐老师 课程顾问 加入我们 进步小明星 小明星黄昭华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学习资料 > 新闻动态 教育部:《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在各地的努力下,小学生减负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在一些地方,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在 继续推进减少课程内容、降低教材难度、开展综合评价、提升教师教学能力、均衡发展义务教育等治本之策的前提下,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要举措之 一,教育部拟定了《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布,欢迎有关单位、广大校长、教师及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努力;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需要把减负落实到学校教育、家 庭教育、社会教育的方方面面和各个环节。《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就是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减负工作的意见建议,集思 广益,切实把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减下来,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同时,也希望通过征求意见,开展学生减负工作大讨论,汇集教育智慧,更新教 育观念,凝心聚力,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人才观,避免出现“学校减负,社会增负”、“教师减负,家长增负”的现象。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8月29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xiaoguanchu@moe.edu.cn 。 2.自动传真:010-66097346,010-66097809 3.邮递信件:北京 (100816),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学校管理处。 教育部 2013年8月22日 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 (2013年8月21日征求意见稿) 一、阳光入学。各地要在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同时,严格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招生不依据任何证书和考级证明。实行信息公开,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每所小学和初中的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积极推行统一的网上报名招生。 二、均衡编班。按照随机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各种名目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编班过程要邀请家长、社区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参加,接受各方监督。 三、“零起点”教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后,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从“零起点”开展教学,不得拔高教学要求,不得加快教学进度。 四、不留作业。小学不留书面式家庭作业,可布置一些适合小学生特点的体验式作业。积极与家长、社会资源单位联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安排学生参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设施,组织参加力所能及的手工劳动、农业劳动。 五、规范考试。一至三年级不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从四年级开始,除语文、数学、外语每学期可举行1次全校统一考试外,不得安排其他任何统考。每门课每学期测试不超过2次。考试内容严禁超出课程标准。 六、等级评价。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采取“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等分级评价,多用鼓励性评语,激励学生成长。全面取消百分制,避免分分计较。 七、一科一辅。教辅材料购买遵循“一科一辅”和家长自愿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准向学生推荐、推销或变相推荐、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八、严禁违规补课。学校和教师不得在课余时间、寒暑假、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公办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举办“占坑班”及校外文化课补习。 九、每天锻炼1小时。按照国家课程方案上好体育课。安排好课间操、眼保健操或大课间活动,确保学生体育锻炼时间。 十、强化督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减负工作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每学期公布督导报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加重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本文由东方司乐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http://www.siyuejy.cn/ 上一篇: 小学生将不留作业 取消百分制 下一篇: 小学生“切”一暑假“水果” 视力被“切一半” 关于我们 >>课程介绍 >>联系我们 最新文章 记忆力训练 注意力训练 学习习惯的培养 语言表达能力培养 想象力训练 小学生学习方法 课程介绍 >> 课程介绍 >> 课程特色 >> 理论研究 >> 训练目标 >> 课题成果 预约课程 >> 在线预约 >> 电话预约 成果展示 >> 教学成果 更多... 咨询热线:400-002-1599 咨询热线:400-002-1599 东方司乐 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京ICP备12000754号-3 关于东方司乐 | 课程介绍 | 教育加盟 | 教学成果 | 全国中心 | 论坛交流 | 加入我们 | 站点地图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