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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拟定《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严禁分重点班 等级评价取消百分制 - 中国律师网 首 页 协会介绍 协会领导 组织机构 秘书处机构设置 协会章程 常务理事会 会员服务 最新动态 组织规则 行为规则 专业建设 最新动态 操作指引 教育培训 最新动态 培训系统 实习管理 最新动态 奖励惩戒 最新动态 行业党建 党建动态 党建制度 创先争优活动专栏 地方动态 最新动态 地方律协动态 对外交流 最新动态 律师职业组织 您现在正在浏览: 首页 » 法治要闻 » 正文 教育部拟定《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严禁分重点班 等级评价取消百分制 发布时间: 2013-08-23 12:05:0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中国新闻网 --> 我要评论() 摘要:   昨日,教育部针对其拟定的《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正式面向全社会征求意见。《规定》提出小学不得留书面家庭作业、均衡编班等十项措施,真正把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减下来。   针对社会关心的家庭作业问题,《规定》要求小学不留书面式家庭作业,但可布置一些适合小学生特点的体验式作业。学校要积极与家长、社会资源单位联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安排学生参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设施,组织参加力所能及的手工劳动、农业劳动。小学一至三年级不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从四年级开始,除语文、数学、外语每学期可举行1次全校统一考试外,不得安排其他任何统考。每门课每学期测试不超过2次。考试内容严禁超出课程标准。   《规定》提出均衡编班制,要按照随机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各种名目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编班过程要邀请家长、社区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参加,接受各方监督。一年级新生入学后,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从“零起点”开展教学,不得拔高教学要求,不得加快教学进度。   《规定》还提出要全面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采取“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等分级评价,多用鼓励性评语,激励学生成长。教辅材料购买遵循“一科一辅”和家长自愿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准向学生推荐、推销或变相推荐、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学校和教师不得在课余时间、寒暑假、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公办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举办“占坑班”及校外文化课补习。   《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至8月29日。   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   (2013年8月21日征求意见稿)   一、阳光入学。各地要在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同时,严格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招生不依据任何证书和考级证明。实行信息公开,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利用网站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每所小学和初中的招生计划、范围、程序、时间和结果,积极推行统一的网上报名招生。   二、均衡编班。按照随机方式对学生和教师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各种名目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编班过程要邀请家长、社区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参加,接受各方监督。   三、“零起点”教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后,要严格按照课程标准从“零起点”开展教学,不得拔高教学要求,不得加快教学进度。   四、不留作业。小学不留书面式家庭作业,可布置一些适合小学生特点的体验式作业。积极与家长、社会资源单位联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安排学生参观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社会设施,组织参加力所能及的手工劳动、农业劳动。   五、规范考试。一至三年级不举行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从四年级开始,除语文、数学、外语每学期可举行1次全校统一考试外,不得安排其他任何统考。每门课每学期测试不超过2次。考试内容严禁超出课程标准。   六、等级评价。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采取“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等分级评价,多用鼓励性评语,激励学生成长。全面取消百分制,避免分分计较。   七、一科一辅。教辅材料购买遵循“一科一辅”和家长自愿原则。学校和教师不准向学生推荐、推销或变相推荐、推销任何教辅材料。   八、严禁违规补课。学校和教师不得在课余时间、寒暑假、双休日和其他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公办学校和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举办“占坑班”及校外文化课补习。   九、每天锻炼1小时。按照国家课程方案上好体育课。安排好课间操、眼保健操或大课间活动,确保学生体育锻炼时间。   十、强化督查。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减负工作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每学期公布督导报告。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责任追究,对加重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 Tags: 本文暂无Tags! 顶 踩 上一篇:国家工商总局曝光10起严重违法医疗 保健品广告 下一篇:24岁周江波缘何成为“暴力机器” 本文相关资讯 本文暂无TAG标签! 最新图文 广东律协与法院联合召 上海市市律协组织律师 特殊职业人群应急能力 朴昱律师:致力于企业 本周热门资讯排行 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规 全国约23500名律师担任各级政府 全国律协机关全体同志到北京天同 全国律协涉外律师“领军人才”第 全国律协研究落实加快解决有些地 新民事诉讼法重大修改之民事抗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 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 朴昱律师:致力于企业投融资的“ 中伦的秘密 精彩专题 政府类网站: --请选择-- 中央人民政府 外交部 国防部 发改委 教育部 科学技术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公安部 监察部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体育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统计局 林业局 知识产权局 旅游局 宗教事务局 国务院参事室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新华社 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行政学院 地震局 气象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电力监管委员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事处 新闻办 档案局 信访局 粮食局 烟草专卖局 外国专家局 公务员局 海洋局 测绘局 民航局 邮政局 文物局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管理局 外汇局 煤矿安监局 国家商用密码管理办公室 航天局 国家原子能机构 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 国务院扶贫办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 司法类网站: --请选择-- 司法部 北京市司法局 天津市司法局 河北省司法厅 山西省司法厅 内蒙古司法厅 辽宁省司法厅 吉林省司法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 上海市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 浙江省司法厅 安徽省司法厅 福建省司法厅 江西省司法厅 山东省司法厅 河南省司法厅 湖北省司法厅 湖南省司法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海南省司法厅 重庆市省司法局 四川省司法厅 贵州省司法厅 云南省司法厅 陕西省省司法厅 甘肃省司法厅 青海省司法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网站: --请选择--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庆 西藏 广西 内蒙古 新疆 宁夏 河北省 山西省 吉林省 辽宁省 黑龙江省 陕西省 甘肃省 青海省 山东省 福建省 浙江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江西省 江苏省 安徽省 广东省 海南省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普法网 法制网 中国法院网 正义网 新华网 新华网法治频道 人民网 人民网法治频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 法制网律师执业信息数据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友情链接 - 合作服务 - 律师网旧版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资料、均为中国律师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中国律师网业务信箱: 电话:010-64010507 传真:010-64049539© 版权所有:中国律师网 www.acla.org.cn 2012-2013 制作单位:法明网络微特科技 广东省通讯管理局 ICP许可证粤B2-20040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