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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春季学期中小学幼儿园开学工作的通知 - 中国教育装备网 您好,欢迎来教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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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各中小学校严格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10〕67号,见附件1)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通知》(琼教〔2011〕73号,见附件2)精神,重点督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和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开设,坚持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等资源,合理控制班额等,保障每一个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时量,切实减轻学生学业负担。小学一、二年级一般不布置课外书面作业,三、四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30分钟,五、六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45分钟。初中课外书面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高中课外书面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2小时。      各中小学校要认真落实《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琼教基〔2007〕59号,见附件3)精神,严格执行学校作息时间安排,不得随意增减学生在校活动总量,随意延长或缩短教学时间,确保学生有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管理,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方针,落实预防与惩治中小学乱收费的各项政策措施。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教育乱收费。要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认真抓好“开学第一课”,继续开展“万名教师访万家”活动,切实加强学生安全和德育工作      各地各校要认真上好“开学第一课”,利用开学典礼、第一次班会课、举办讲座等途径,在广大师生中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活动。要积极发挥法制副校长等人员的作用,举办法制等方面的专题讲座,加强学生守法守纪和行为养成教育。各地各校要继续开展好“万名教师访万家”活动,组织广大教师在中小学幼儿园开学前后开展家访活动,动员学生按时入学,并提醒学生家长履行监护人职责,积极配合学校各项工作,特别要加大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力度和监护力度,加强对孩子遵守交通规则、不乘坐黑车、不进网吧和歌舞厅、不私自下水游泳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自我安全防范能力。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及时修缮损坏的校舍、门窗、课桌椅,同时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及时添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满足教学需求;要组织教职工提前回校,集中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对校舍、校园及周边环境、学生上学沿途环境、师生食堂卫生、校车及其他设施等的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与整改,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五、做好开学检查和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用工作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开学前后组织力量分赴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督促检查,根据本通知要求逐项抓好落实。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用工作,及时收集上传新生学籍数据。有关开学回校统计,我厅将采用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不再接受纸质表格报送。      请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将开学工作情况报告于2014年3月1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省教育厅将对部分市县开学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具体检查时间和对象另文通知)。联系人:徐光锋,联系电话(兼传真):65230370,电子邮件:65230825@163.com。      附件: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2.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通知      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作息时间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   2014年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附属中学。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2月11日印发      附件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   琼府办﹝2010﹞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市县政府在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中的管理职责和工作任务      市县政府要担负起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主要责任,把规范办学行为作为“以县为主”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工作机制,依法实施管理。根据本地中小学办学行为、学生课业负担等状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规范管理办法。继续加大教育投入,逐步提高中小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在重视校舍建设的同时,重视学校教学设备设施配置和实验室、图书室建设,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大班额问题。坚持以科学严谨的标准和机制评价教育和学校的发展状况,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下达升学指标和简单用升学率指标评价教育工作。完善和强化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职能,健全覆盖所有学校和教学点的管理体系,为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供基本保障。      二、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一)合理设置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控制班额。各市、县要结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的实施,统筹城乡学校建设和改造规划,进一步调整学校布局,推进中小学标准化建设。小学规模一般控制在6—24个班为宜,最大不超过36个班,每班学生为20—45人,交通不便的地区可设立教学点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规模控制在12—36个班,每班学生30—50人;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规模控制在12—48个班,每班学生40—50人。      (二)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全部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调整课程难度和教学进度。普通高中必须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必选课程,文理分科应不早于第二学年末。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执行课程计划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将其作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首要工作来抓。      (三)严格控制学生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走读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高中不超过8小时。寄宿生每天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包括自习和文体活动):小学不超过7小时,初中不超过9小时,高中不超过10小时。寄宿生晚自习时间:小学不超过1课时,初中不超过2课时,高中不超过3课时。晚自习结束时间:小学不晚于21∶00,初中不晚于21∶30,高中不晚于22∶00。小学不得组织走读生上晚自习。      (四)严格控制学生课外作业时量。小学一、二年级一般不布置课外书面作业,三、四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30分钟,五、六年级课外书面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45分钟。初中课外书面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高中课外书面作业时量每天不超过2小时。       (五)严格规范补课、办班行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必须放假,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占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补课和集体补课。学校不得利用节假日举办学科培训班,不得将校园、校舍出租给其他方办校、办班;鼓励学校免费开放教育教学资源,组织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各项课外活动。      (六)严格规范考试次数和科目,规范评价标准。学校每学期统一组织的考试不得超过2次(期中和期末);科任教师可根据学科单元(模块)学习完成情况进行必要的单元测试;除小学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外,原则上省、市县不得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统一考试;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抽测,每学年不超过1次,随机抽取的学生比例不超过本年级学生的30%。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拔高考试难度。      严格规范评价标准。小学学生实行日常评价和小学毕业学业水平测试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初中学生实行学业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科成绩评定一律实行等级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以升学率对学校排队,不以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市县、学校、学生的中(高)考成绩和升学率,不得炒作“中(高)考状元”。      (七)严格招生管理,规范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一律实行免试就近入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时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      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依据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各市、县要根据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结合普通高中办学条件和办学目标,制订招生计划,并严格按照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录取,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规模;要逐步扩大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比例,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招收计划外的学生, 严禁招录被其他高中学校正式录取的公费生,严格执行择校生“三限”(限招生人数、限学业成绩、限收费标准)政策。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高考复读班,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省教育厅要加强对市县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制订、执行和录取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八)严格规范学籍管理。积极推行电子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利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入学、流动等进行监控,及时掌握学生人数的变化情况,不得虚报学生人数,冒领人头费。严禁空挂学籍。义务教育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置教师。       (九)严格规范学生用书。中小学教材必须在省教育厅每学期颁布的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中选用;教科书一经使用,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不得在用书目录外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      (十)严格规范教师教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坚决纠正一些教师不思进取、工作敷衍塞责、不关爱学生等行为。中小学校一律实行教师集体办公制度,加强对教师教学常规的管理。严禁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有偿家教。      (十一)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严禁一边免费,一边收费。普通高中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及时结账,节余的要及时退还给学生。      三、切实加强对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和监督      (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担负起统筹协调职责。加强对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和推动实施。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中小学管理随机督导检查,督促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      (二)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省教育督导机构要结合规范化学校创建工作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纳入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义务教育巩固提高的重要指标,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健全督学责任区制度,强化监管,建立专项督导和随机督查相结合的督导检查机制。主动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监督。督导结果和对违规办学行为的督查情况要及时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及时查处各种违规办学行为。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内违规办学行为监测、举报和问责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一级学校或规范化学校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因监管不力,致使行政区域内多次出现不规范办学行为又不能及时制止、纠正的当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撤销已取得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先进称号、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对违规行为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与职称评定、晋职晋级挂钩,直至追究其他行政责任。       (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规范办学行为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不炒作“中(高)考状元”及学校升学率,引导家长、社会理解和支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教育观,为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认真核查群众举报所反映的违规问题,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公众、家长和媒体的监督。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2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通知      琼教〔2011〕73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10﹞67号)精神,全面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认识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市县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整体上已进入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努力办好每一所中小学校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我省基础教育的总体形象,制约着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从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的高度,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摆上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着力解决当前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      (一)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由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坚持“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妥善安排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公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控制招生规模,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擅自增减招生计划;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严禁以非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格执行择校生限招生人数、限学业成绩、限收费标准的“三限”政策。      (二)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省定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全部课程,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要严格执行法定的教学安排,确保学生在校的有效学习时间,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利用课余时间无偿为学生学习提供帮助,严禁有偿补课或变相有偿补课;要高度重视体育与健康、美术、音乐和综合实践课程的开设,突出加强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普通高中要确保学生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必选课程,不得过早对学生进行文理分科。      (三)严格规范教学用书。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省教育厅每学期颁布的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中征订使用中小学教科书;教科书一经使用,未经省教育厅批准不得随意更换版本,不得在用书目录外编写、组织学生统一购买教学用书。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教师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资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资料,不得简单地用教辅资料布置作业;严禁学校、教研科组、年级组、教师通过征订教辅资料谋取利益。      (四)严格规范编班行为。中小学校要一律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等资源,按有关规定控制好班额,保障每一个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普通高中确需开展创新实验的,需有完备的实验方案并报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各项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收取规定以外,与招生、特殊班级设置等相关的任何收费;规范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切实维护好广大学生及家长的切身利益。      (六)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治理挂靠学籍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学籍空挂和虚假学籍;要切实加强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严格执行海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海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完成学生入学、异动等数据的更新和处理,确保学籍数据的准确和完整;要利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对学生的入学、流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作为“两免一补”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      (一)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迅速作出专门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落实力度,建立全方位、经常化的督导检查机制。      (二)省教育厅将对各市县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并将作为表彰奖励、行风评议、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凡对辖区内中小学不规范办学行为不进行及时制止和纠正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省教育厅将及时通报当地政府,要求限期整改;对长期存在不规范办学行为的中小学校,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三)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不断加大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把有关政策要求传达到每一位教育工作者、学生及社会各界。省教育厅将通过门户网站和省内主流媒体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努力营造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3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   作息时间的通知      琼教基〔2007〕59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海南钢铁公司教育处、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规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少数地方少数学校随意增减学生在校活动总量,随意延长或缩短教学时间;个别学校疏于管理,以至酿成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这些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为进一步落实减负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师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省教育厅决定统一规范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作息时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活动时间安排      (一)每学年上课时间35周;学校机动时间2周,由学校视具体情况自行安排,如艺术节、运动会等;复习考试时间2周(九年级第二学期毕业复习时间增加2周)。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周学时和在校周活动总量,全省统一为:小学一、二年级在校学习时间每周26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在校周活动总量31课时;小学三至六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每周30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在校周活动总量35课时;初中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每周34课时,每天课外活动时间1课时,周活动总量39课时。      二、走读制学生到校、离校时间      (一)学生上午到校时间。春季小学不得早于7时30分,中学不得早于7时10分。秋季小学不得早于7时50分,中学不得早于7时30分。      (二)学生下午离校时间。春季小学不得迟于16时50分,中学不得迟于17时20分。秋季小学不得迟于16时30分,中学不得迟于17时。      三、寄宿制学生作息时间      (一)寄宿制学生早上起床时间,小学不得早于7时,中学不得早于6时50分。晚上就寝时间应不迟于22时。      (二)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安排学生早、晚自习,早自习时间不超过1课时,晚自习时间不超过2小时。      (三)加强晚自习的管理和指导,不得利用晚自习时间上新课,晚自习时必须安排老师跟班辅导、答疑。      四、寒暑假时间      (一)寒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共13周。寒假时间长度不得超过3周半,暑假时间长度不得超过8周,具体起止时间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国家法定节假日按省政府安排的时间执行。      (二)全省各小学、初中应严格实行五日作息制,严禁学校利用寒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组织学生到校集中补课或上新课。      五、课外(家庭)作业时间      (一)小学1-2年级作业当堂完成,不留课外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只布置语文、数学两科课外作业。作业总量中年级每天不超过30分钟,高年级不超过45分钟。      (二)初中布置语文、数学、外语三个学科的课外作业,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1.5小时。      (三)课外作业内容要精选,难易要适度,数量要适当,保证学生课业负担适量。提倡布置活动性、实践性、探究性的作业。      六、规范学校作息时间的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季节变化,对农村学校及复式教学点的作息时间作适当调整,并对本市县义务教育学校执行统一的作息时间及时作出具体部署。      (二)中小学要严格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课时。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按规定确保学生体育活动和科技文体活动时间。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科技文体活动每周不少于1课时。各市县各学校在课间操的基础上,可延长活动时间,形成25-30分钟大课间操体育活动形式。      (三)各市县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生课外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安全管理,促进学生进一步全面、主动、和谐、健康发展。在组织学生集会和户外活动时,要制定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师生安全。组织中小学生集体外出参观、考察等,应报请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四)各市县执行课程计划和学生作息时间情况,应作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评估、考核地方和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省教育厅每年将结合开学检查将对各地执行课程计划和学生作息时间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不定期组织检查,狠抓落实,对不执行课程计划和违反作息时间的地方、学校及教师,要依照规定严肃查处。      二○○七年九月四日 (来源:海南省教育厅) 责任编辑:董晓娟 本文链接: TOP↑ 返回首页 微博关注: 推荐企业 申请加入 行业访谈 更多专访 访卡西欧(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电子乐器事业部上级部长张军 访中国施河教具城总经理齐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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