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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欢迎访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 今天是: 办 公 室 | 政策法规 | 发展规划 | 组织人事 | 学校党建 | 思想政治 | 维稳工作 | 教育财会 | 基础教育 | 职业教育 | 高等教育 | 师资管理 | 学生工作 | 体卫艺术 | 教育外事 审 计 处 | 机关党委 | 纪检监察 | 老 干 处 | 教育督导 | 学位管理 | 教育外资 | 财务核算 | 内初内高 | 招生考试 | 招考服务 | 自学考试 | 学业水平 | 教育出版 | 条件装备 实验中学 | 八一中学 | 双语教学 | 教育基金 | 电化教育 | 信息中心 | 教学研究 | 机关服务 委厅概况 | 委厅领导 | 领导讲话 | 收费汇总 | 教育要闻 | 地州动态 | 院校传真 | 场景式服务 领导信箱 | 官方微博 | 官方微博(维文) | 在线访谈 | 在线调查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依申请公开 | 人事任免 | 发展规划纲要 机关处室 | 直属事业单位 | 教育网站 当前位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 文件公告 > 公告公示 关于自治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布者:张民涛 时间:2011-08-10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更加公平和更高质量义务教育的权利,实现教育强区目标,现就我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我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任务 (一)我区义务教育已经全面普及,从根本上保障了广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但是,我区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体现教育公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是《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要战略任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努力缩小区域差距,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良好义务教育。 (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坚持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把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作为重点,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确保到2015年,全区30%左右的县(市、区)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到2020年,全区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 二、统筹资金,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三)自治区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作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的依据。自治区统筹安排义务教育项目资金,保障先期启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县(市、区)率先完成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基本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各地也要整合各方面项目资金,特别是19省市对口支援资金,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四)合理调整中小学布局。中小学布局调整要尊重教育规律,实事求是,坚持就近入学。要科学规划学校布局,既要方便低龄学生入学,有益于学生亲情沟通、心智健全,又要保证教育质量,避免盲目调整和简单化操作,除边远山区、边远农牧区,小学生原则上就近入学。农牧区初中可从实际出发发展寄宿制学校,为远距离就读学生提供寄宿条件。对保留的教学点,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配备,并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传送优质教育资源,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要切实解决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数量严重不足的问题,城市(含城镇)居民区建设与学校建设同步规划,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 (五)切实加强薄弱学校建设。建立优质学校对口支援薄弱学校的长效机制。城市市辖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建立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结对联合的管理体制,进行一体化管理和“捆绑式发展”,促进学校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提升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 (六)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依法做到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农村教育的政策,确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收并拨付到位。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七)各级政府要把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信息化作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以教育信息化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化。进一步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不断提高教育信息化的普及水平,实现“班班通、堂堂用”,拓展以卫星电视和互联网为载体、“天地合一”的义务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缩小城乡教育数字化差距。 要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和管理中的应用。加快信息技术与其他课程的有效整合,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方法、教学环境和教育技术的改革和创新。建立义务教育教学资源库,加强网络教育资源开发,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建设双语教学电视专用频道,使双语教学电视课程进课堂。构建多功能可持续发展的教育信息化支撑服务体系,健全教育信息化应用评价体系,提升教育信息化整体水平。 (八)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明确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权限,实行“校财、局管、校用”的管理体制。全面实行经费预算管理制度,依法审计、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有效,杜绝挤占、截留、挪用、冲抵等现象。加强对学校各类教学设施的监管、调配,依法办理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确保教育资产不流失。实现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际间资源共享,避免资源浪费,提高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等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学校资产用于教育的原则,坚决杜绝任何侵占、挪用行为。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九)坚持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校长队伍建设。落实校长、(书记)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实施中小学“十百千名优秀骨干校长建设工程”,积极开展多层次的培训,不断提高校长的综合素质、管理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度,建立稳定的教师录用、考核、流动及退出机制。建立师德教育评估的长效机制,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围绕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强化教师课改理念、方法、手段的培训,延伸教师培训深度,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制定政策鼓励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适当调整增加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职称比例,逐步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教师绩效工资水平。对长期在农村从教,表现优秀的教师予以奖励。以解决异地工作教师的食宿、交通困难为目标,实施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工程。解决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教师数量不足、待遇不均衡及整体水平不高等问题。 (十一)加强教育科研队伍建设。加强和充实教学研究机构,县级教研机构设置中学高级教师职称岗位。着力培养高素质的教学研究队伍,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的教研团队。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编制、人员、职称、经费和条件上为教育科研工作提供保障,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引领、指导中小学课程与教学改革、校本课程开发、教师校本研修和专业化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把教科研工作与教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专业发展水平。 (十二)加强教辅队伍和后勤队伍建设。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辅及后勤人员职业准入制度,严格持证上岗,实行岗位管理。进一步健全教辅、后勤人员的继续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十三)建立健全县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校长流动机制和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要确定一定比例的城市辖区、城镇优秀校长、骨干教师向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定期交流,并使之常态化。完善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中小学教师晋升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分别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落实中小学教师自治区统筹招聘机制。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送教下基层和专业指导工作机制,根据各地的需要,自治区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各学科、语种的教学专家到基层送教活动,地(州、市)、县(市、区)组织送教活动不得少于自治区送教次数。 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四)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加强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增强广大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政治鉴别力、思想免疫力和社会责任感,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高层次高水平的思想政治教育骨干队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为重点,以公民道德教育为基础,强化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加强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反渗透教育,持之以恒地开展“三个离不开”、“四个认同”和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坚决抵御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创新德育形式,丰富德育内容,完善德育评估,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汇聚社会力量,形成育人合力,为师生创造安定有序、和谐团结、充满活力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 (十五)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的学区招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着力解决择校问题。严格控制班额,逐步推行小班教学。严禁公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和形式举办“校中民办校”和“校内民办班”。学校要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制度。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不得增加课时和提高难度,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坚决治理中小学校违规补课和乱收费行为。 (十六)深化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定和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探索和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的办法和机制。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要以等级形式呈现,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要以综合性评语和等级评价呈现,普通高中招生录取以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主要依据。提高优质普通高中学校计划内招生名额向初中学校分配的比例,2012年分配比例达到60%,并逐年提高。 (十七)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进一步完善课程改革的支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课程的整体育人功能,确立和完善“优化学科课程,丰富活动课程,开发校本课程”的课程结构体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开齐、开足、开好三级课程,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倡导启发式教学和探究式学习,拓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空间;进一步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落实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促进学生积极主动、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重视青少年儿童综合素质的培养,加强美育、体育和心理健康教育,落实《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保证“阳光体育”每天1小时,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9小时)。建立学生健康监测体系。 (十八)构建以素质教育理念为核心的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学校四级教育质量监测评估体系。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学校教育质量、学生课业负担和学生身体素质状况的动态监测机制和评价、公示制度,并依据义务教育课程和教学质量标准,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监控,形成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提高的有效机制。 (十九)积极、稳妥、有效推进双语教育。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规划,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尊重教育规律,民汉兼通培养,民汉教学并行,把握推进节奏,注重学段衔接,把普及双语教育与提高双语教育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科学推进,取得实效。到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接受双语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占少数民族在校生的80%左右,到2020年达到95%左右,构建起各学段相互衔接、各学科相互渗透的具有新疆特色的双语教育体系。按照增量补充、存量培训、定向培养、滚动推进的方针,建设一支数量和质量满足双语教育要求的双语教师队伍。要大力提倡和鼓励各民族掌握好国家通用语言,学习好、继承好本民族语言,鼓励不同民族间互学语言、交流文化。要坚持把大力推进双语教育作为突破口,把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促进少数民族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五、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全体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 (二十)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接收主渠道,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生均公用经费,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法平等接受教育。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教育,努力帮助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思想、学习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保障义务教育的起点公平。 (二十一)加强特殊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加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度,建设好特殊教育学校。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加大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工作力度,建立残疾学生助学金制度。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残疾少年儿童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二十二)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资助体系,逐步解决农村贫困生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学生生活补助。动员、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少年不因家庭困难而辍学。 六、强化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工作机制 (二十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建立本地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明确区域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保障措施和各级责任,建立班子成员联系农村和薄弱学校的工作机制和工作考核机制,确保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四)明确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教育、发改、财政、人事、编办、建设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加大指导和统筹力度,进一步完善出台支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监督和监测,保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监测制度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对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定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间的差距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根据监测分析结果及时调整政策导向,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协调发展。要实行评估结果公告制度,并将其作为评估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认真做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督导检查工作。 (二十六)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工作。达到标准的县(市、区)经公示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予以奖励,并报国家相关部委审核认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 收藏此页 | 打印此页 分享到: 站内地图 乘车路线 联系我们 新疆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制作并维护 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29号 邮编:830049 新ICP备05003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