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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2013年,全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80%以上,义务教育在办学条件、办学经费、教师队伍数量及结构等方面配置基本均衡,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明显提升。 (二)到2015年,全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90%以上,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校布局与人口分布结构相适应,基本满足常住人口适龄子女的教育需求,课程改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 (三)到2020年,全省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实现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义务教育校际差距、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明显缩小。 三、重点工作 (一)均衡配置办学资源。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欠发达地区制度,重点支持农村偏远地区发展义务教育。各地要加强统筹,深化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履行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职责,在保障财政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基础上,确保财政教育支出占地方公共财政支出比例目标的完成。要建立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改善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大对农村偏远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倾斜力度,促进各学校之间校舍和设施设备配置的基本统一。 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全面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均衡配置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改造提升薄弱学校,建设好每一所学校。到2015年和2020年,全省标准化义务教育学校占比分别达到85%和95%。 推进义务教育信息化建设。实施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战略,“十二五”期间全省建成高速安全的教育计算机网、教育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数字化教育教学资源库,实现省、市、县、校四级网络高速互联互通,所有中小学实现“校校通”。 (二)推进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合理流动。建立和完善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合理交流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均衡配置。逐步实行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聘任校长,推行校长聘期制。实行城镇学校教师评聘高级职务(职称)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等政策措施,鼓励城镇学校的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中心小学、完小(教学点)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 对农村教师实行倾斜政策。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合理配置各学科教师,并对村小和教学点予以倾斜。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根据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发展需要,探索建立岗位设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村教师权益。加强教师培训,提高培训效果。 (三)推动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辐射机制。鼓励各地通过“名校集团化”、“城乡学校共同体”、乡(镇)中心学校带村校、名校托管相对薄弱学校等方式,突破城乡优质教育资源流动的瓶颈,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和建设步伐,形成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辐射的良好局面。各地要将示范高中50%以上的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 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综合实践基地等机构要积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教育活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和行业要创造条件,将适合开展中小学生实践教育的资源开发为社会实践基地。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学校教育教学、社会实践和校外活动。学校要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实践教育,探索学校教育与校外活动有机衔接的有效方式。 (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大力推进学校内涵发展。以素质教育为导向,深入推进课程改革,提升课程的整体育人功能。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创新教育教学方式,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和评价体系,引导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实施教育,引导社会按照正确的教育观念评价教育和学校。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各地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单纯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排名。要严格开设课程,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严格控制补课,严格规范考试管理,严格确保学生休息和锻炼时间,严格规范招生秩序。深入推进“轻负担、高质量”课堂教学模式,努力实现“减负”与“提质”的有机统一。要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市场。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鼓励实施和逐步推进小班化教学。 (五)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努力办好每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要在普通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或提供随班就读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对不具备上学能力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要实行多种形式的送教上门。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义务教育学生关爱服务体系。把关爱留守学生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之中,形成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行“留守儿童关爱”工程,建立校外托管中心或“留守儿童之家”等托管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的社会化托管工作,构建关爱网络,创新关爱模式。实行留守学生的普查登记制度和社会结对帮扶制度。加强对留守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留守学生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配足生活指导教师,满足留守学生进入寄宿制学校的需求。 关心扶助需要特别照顾的学生。落实好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做好对孤儿的教育工作,建立政府主导,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共青团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保证城乡适龄孤儿进入寄宿生活设施完善的学校就读。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保障适龄流浪儿童重返校园。办好专门学校,教育和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 (六)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全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加快与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对接,不断完善以居住地学龄人口为基准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和公共服务机制。要认真做好数据采集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流动状况提供支持。 规范招生秩序。坚持免试就近入学,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区域内小学和初中对口招生制度。坚持校内均衡编班,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重点班。坚持学习机会基本均等,深入推进“阳光招生”政策。 规范收费行为。各地要强化学校代收费行为监管,规范学校或教育部门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禁止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厉查处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通过办班、竞赛、考试进行招生并收费的行为。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并收费,凡未做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财务管理和独立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七)建立有效保障机制。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府责任。建立健全以县(市、区)为主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把县域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内容。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编制等部门要把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协力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 完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对地方政府从入学机会保障、投入保障、教师队伍保障以及缓解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将县域公众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县域内影响小学、初中差异系数的8项指标进行监测,科学评估义务教育校际间的均衡状况。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作为教育现代化县(市、区)创建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推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义务教育公共服务职能。 建立学校、家庭、社区互动合作机制。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公开制度,扎实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学校与家庭、社区联系合作制度,通过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校通、虚拟社区、家长接待室等举措,健全沟通联系机制,推动家长、社区参与学校管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6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13〕2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提高全省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义务教育优先发展。加强省政府统筹,强化以县为主管理,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合理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努力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切实缩小校际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更好的教育”的期盼,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成长,为全省早日实现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发展目标 (一)到2013年,全省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80%以上,义务教育在办学条件、办学经费、教师队伍数量及结构等方面配置基本均衡,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明显提升。 (二)到2015年,全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实现基本均衡的县(市、区)比例达到90%以上,基本均衡的义务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学校布局与人口分布结构相适应,基本满足常住人口适龄子女的教育需求,课程改革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 (三)到2020年,全省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实现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义务教育校际差距、城乡差距和区域差距明显缩小。 三、重点工作 (一)均衡配置办学资源。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发达地区对口支援欠发达地区制度,重点支持农村偏远地区发展义务教育。各地要加强统筹,深化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履行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职责,在保障财政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基础上,确保财政教育支出占地方公共财政支出比例目标的完成。要建立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改善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大对农村偏远学校和相对薄弱学校倾斜力度,促进各学校之间校舍和设施设备配置的基本统一。 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基准标准》,全面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工作,均衡配置师资、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改造提升薄弱学校,建设好每一所学校。到2015年和2020年,全省标准化义务教育学校占比分别达到85%和95%。 推进义务教育信息化建设。实施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战略,“十二五”期间全省建成高速安全的教育计算机网、教育信息基础数据库和数字化教育教学资源库,实现省、市、县、校四级网络高速互联互通,所有中小学实现“校校通”。 (二)推进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合理流动。建立和完善县域内公办学校校长、教师合理交流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师资均衡配置。逐步实行县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聘任校长,推行校长聘期制。实行城镇学校教师评聘高级职务(职称)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等政策措施,鼓励城镇学校的骨干教师和校长向农村学校、中心小学、完小(教学点)和城区薄弱学校流动。 对农村教师实行倾斜政策。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合理配置各学科教师,并对村小和教学点予以倾斜。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称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根据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发展需要,探索建立岗位设置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农村教师权益。加强教师培训,提高培训效果。 (三)推动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辐射机制。鼓励各地通过“名校集团化”、“城乡学校共同体”、乡(镇)中心学校带村校、名校托管相对薄弱学校等方式,突破城乡优质教育资源流动的瓶颈,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加快薄弱学校改造和建设步伐,形成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共享辐射的良好局面。各地要将示范高中50%以上的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 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综合实践基地等机构要积极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公益性教育活动。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和行业要创造条件,将适合开展中小学生实践教育的资源开发为社会实践基地。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学校教育教学、社会实践和校外活动。学校要积极利用社会教育资源开展实践教育,探索学校教育与校外活动有机衔接的有效方式。 (四)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大力推进学校内涵发展。以素质教育为导向,深入推进课程改革,提升课程的整体育人功能。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创新教育教学方式,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建立健全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和评价体系,引导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实施教育,引导社会按照正确的教育观念评价教育和学校。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各地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单纯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排名。要严格开设课程,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严格控制补课,严格规范考试管理,严格确保学生休息和锻炼时间,严格规范招生秩序。深入推进“轻负担、高质量”课堂教学模式,努力实现“减负”与“提质”的有机统一。要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培训市场。 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鼓励实施和逐步推进小班化教学。 (五)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重视发展特殊教育。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采取措施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努力办好每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要在普通学校开办特殊教育班或提供随班就读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对不具备上学能力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要实行多种形式的送教上门。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在公办学校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义务教育学生关爱服务体系。把关爱留守学生工作纳入社会管理创新体系之中,形成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多方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全面推行“留守儿童关爱”工程,建立校外托管中心或“留守儿童之家”等托管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的社会化托管工作,构建关爱网络,创新关爱模式。实行留守学生的普查登记制度和社会结对帮扶制度。加强对留守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建立留守学生安全保护预警与应急机制。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配足生活指导教师,满足留守学生进入寄宿制学校的需求。 关心扶助需要特别照顾的学生。落实好城市低保家庭和农村经济困难家庭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做好对孤儿的教育工作,建立政府主导,民政、教育、公安、妇联、共青团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保证城乡适龄孤儿进入寄宿生活设施完善的学校就读。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保障适龄流浪儿童重返校园。办好专门学校,教育和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 (六)加强和改进学校管理。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全省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和学校管理信息系统,加快与国家基础教育信息化平台对接,不断完善以居住地学龄人口为基准的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和公共服务机制。要认真做好数据采集和日常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学生流动状况提供支持。 规范招生秩序。坚持免试就近入学,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区域内小学和初中对口招生制度。坚持校内均衡编班,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设立重点校、重点班。坚持学习机会基本均等,深入推进“阳光招生”政策。 规范收费行为。各地要强化学校代收费行为监管,规范学校或教育部门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入学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禁止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厉查处公办学校以任何名义和方式通过办班、竞赛、考试进行招生并收费的行为。制止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并收费,凡未做到独立法人、独立校园校舍、独立财务管理和独立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改制学校,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 (七)建立有效保障机制。切实履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府责任。建立健全以县(市、区)为主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责任制,把县域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内容。教育、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编制等部门要把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协力推进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 完善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机制。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对地方政府从入学机会保障、投入保障、教师队伍保障以及缓解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将县域公众满意度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县域内影响小学、初中差异系数的8项指标进行监测,科学评估义务教育校际间的均衡状况。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作为教育现代化县(市、区)创建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推动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义务教育公共服务职能。 建立学校、家庭、社区互动合作机制。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信息公开制度,扎实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学校与家庭、社区联系合作制度,通过设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校通、虚拟社区、家长接待室等举措,健全沟通联系机制,推动家长、社区参与学校管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6日 附件下载: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云南省教育厅 地址:昆明市学府路2号教育厅大楼 邮编:650223 Copyright (c) 2011 Ynjy.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序号:滇ICP备05001373号 云教ICP备:200504001 技术支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