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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教育-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活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sxedu.gov.cn 用户名: 密码: 首页 | 机构设置 | 教育专题 | 法律法规 | 公开事项 | 行政审批 | 公众服务 | 教育文献 | 办事指南 | 保密宣传教育 站内搜索: -标 题- -内 容- 部门工作 · 办公室 · 党建处 · 法规处 · 发展规划处 · 人事处 · 财务处 · 基教处 · 职教处 · 成教处 · 高教处 · 思政处 · 督导室 · 科技处 · 学生处 · 纪检监察 --> · 语工处 · 国际处 · 招生考试 --> · 后勤处 · 继教办 · 体卫处 · 学位办 · 机关党委 · 离退休处 · 高校纪工委、驻厅纪检监察处 您现在的位置:山西省教育厅 >> 部门工作 >> 基础教育 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活动”,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工作的通知 http://www.sxedu.gov.cn   2013-4-2 晋教基〔2013〕10号 各市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稳步推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教育部定于2013年3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活动。现就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活动的通知》要求,做好2013年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要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所有户籍在当地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认真调研和多方征求意见基础上,明确划定行政区域内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明确招生时间、条件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非正常跨区域招生的比例要严格控制在10%以内;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随意提前招生或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坚决制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将“奥数”及其它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种学科竞赛、特长评级与入学挂钩。要积极探索区域小学和初中整校整班对口招生办法,各市都要确定此项招生办法的实验学校。各普通高中学校必须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招生,并严格执行“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比例要严格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20%(不含择校生)以内;除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或班级外,任何学校不得跨市招生,不得提前招生;要继续坚持将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指标分配比例要达到60%以上;今年秋季高一年级招生班容量要严格控制在50人以内;所有公办高中学校不得举办高考补习班,不得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补习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往届高中毕业生在本校报名参加高考。  二、健全规章制度,保障农民工子女和贫困家庭学生就学权益。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子女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流程,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学年开学前顺利在流入地入学就读。从今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中考享受与当地常住户籍人口子女同等待遇,各市要根据《山西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晋教基〔2012〕43号)要求,制定相应的报名、审核、录取办法。要继续做好各类学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全面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课本、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及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不使任何一个中小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去就学机会。  三、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编班,促进教育公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制度,各市都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在今年新学年开学前,各市要统一举行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均衡编班仪式,公开实行电脑随机编班,同时要由教育局专人参加巡视,并邀请家长、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监督,保证编班工作的公开与透明。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举办“快慢班”、“强化班”、“特优班”、“实验班”及其它变相的重点班。要严格控制班容量,小学每班以40—45人为宜,最多不得超过50人;初中每班以45—50人为宜,最多不得超过55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学生考试成绩,更不得依据考试成绩对学生、班级或教师排列名次、进行奖惩。  四、强化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一要继续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要严格按照一科一辅、学生自愿购买、学校无偿代购的原则,在省颁布的《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范围内进行征订和选用,学校或教师不得统一组织学生购买我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公告》以外的教辅材料。二要规范中小学生作息时间。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下发全市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作息时间,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分别按走读制、寄宿制下发全县(市、区)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学生作息时间。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8小时,小学生不得上早、晚自习;走读学生到校时间小学夏季不早于7︰30,冬季不早于7︰50,初中夏季不早于7︰00,冬季不早于7︰30。寄宿制学校要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10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小时。三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足开全课程。要高度重视音乐、美术、科学、综合实践、通用技术、理化生实验等课程的开设,不得随意挤占这些课程的课时,严禁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加课时、赶超教学进度的行为,严禁占用法定节假日、午休或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要保证体育课课时,坚持大课间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四要规范学籍管理。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建立学生信息库,完善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逐步实现中小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重点做好跨区域入学学生的学籍管理。五要继续巩固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成果,各市教育局要对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再复核,防止反弹,复核后,对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学校一律执行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政策,对清理规范不到位、存在“公私不明”或“一校两制”问题的普通高中取消招生计划。  五、严格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小学、初中学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治理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和我省的“八项规定”,严禁以招收特长生等方式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可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一律不得再收其他任何费用。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要严格按照省教育、财政、物价3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上下级间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制定治理措施,细化实施方案,坚决纠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收费、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招生和收费、民办学校在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之外自立项目高收费乱收费、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行为,坚决遏制“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问题发生。  六、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采取措施大力提升广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积极组织开展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工作,探索以完成本学段国家规定教育目标为基本标准、以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等位主要指标的综合评价体系,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效率,认真负责地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不得以责令学生停课、转学、退学等方式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更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公办中小学教师不得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兼职或参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及其他个人组织的有偿补课;不得组织进行有偿家教、补课或介绍学生参加有偿补习活动。同时,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中央和省关于厉行勤俭节约的要求,教育引导学生从小形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珍惜劳动果实,反对铺张浪费。  七、做好舆论引导,进一步推广典型经验。各地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在推进规范办学,减轻学生负担工作中的积极导向作用,通过新闻发布会、采访、专栏等多种形式把国家和我省规范办学、减轻负担的改革措施宣传到位,大力总结宣传先进经验。特别要组织开展“身边的好学校”宣传介绍活动,各市都要有重点的确定和介绍一批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普通学校,引导家长形成“适合孩子的学校就是好学校”的正确教育观念。  八、全面开展自查督查,确实提高规范效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活动的通知》要求,2013年4月1日至5月10日为各地和学校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自查阶段。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都要按照《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专项督查项目》(见附件1)和我省本次规范办学的要求,认真组织自查工作,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要填写《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专项督查自查参考表(学校)》(见附件2),并于4月25日前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对本辖区中小学校招生政策、学区划分、教师施教、学校办学等严格督查,并填写《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专项督查自查参考表(地市或县级)》(见附件3),市级督查表要在汇总县级督查表基础上形成,并于5月5日前与落实本文件有关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一并上报省教育厅(0351-3046303)。省教育厅将结合国家督查安排,组织专人对各市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和暴露问题较多的地方,省教育厅将强化责任追究,严肃处理责任人,并向社会通报查处结果。  请各市教育局速将本《通知》印发至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有中小学校。    附件:1.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专项督查项目 2.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专项督查自查参考表(学校) 3.义务教育学校规范办学行为专项督查自查参考表(地市或县级)                                     山西省教育厅                            2013年4月1 日 【打印此文】【关闭页面】 首 页 | 机构设置 | 教育专题 | 法律法规 | 公开事项 | 行政审批 | 公众服务 | 教育文献 | 办事指南 | 网站地图 版权所有:山西省教育厅  地址:太原市长风街30号 电话(传真)0351-3046014 邮编:030006网站维护:山西教育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中国校长网 晋ICP备07002035保留所有权利,未经允许不得复制、镜像